罗某与牙某经人介绍结婚,2005年2月生育男孩罗发。2010年以来,罗某与牙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牙某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罗某与儿子共同生活,每月靠打工所得的1500元度日。罗某多次要求牙某支付儿子抚养费未果,遂以儿子作为原告,将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牙某每月给儿子抚养费400元。
庭审中,牙某辩称,自己与罗某并未离婚,所以儿子罗发不能提起抚养费诉讼。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牙某以与丈夫有矛盾为由拒不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牙某每月给付儿子罗发抚养费400元。(本文人名为化名)姚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