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判强奸罪;见死不救身陷囹圄;骑自行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句狠话也要负刑事责任……这些在一些人看来不以为然的行为却构成了犯罪。

  少女被判强奸罪

  初三女生刘丽出生在一个物质条件相当优越的家庭,父母的溺爱养成了她任性和霸道的性格。2012年6月底,刘丽与同班同学李丹因小事闹起了矛盾,于是她决定叫几个男生来教训教训李丹。同年7月的一个星期天下午,刘丽见李丹一个人逛商场后,忙打手机叫来那帮约好的男生。3个赶来的男生按照刘丽的意思,截住李丹,并将她带到一偏僻处。刘丽先是打了李丹几巴掌,后又逼迫她与几个男生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丹向警方报了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丽等人3~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拿到判决书后,刘丽糊涂了,强奸是男人的事,我可是女的呀。

  点评:的确,强奸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才能构成本罪,女性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女性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就本案而言,首先,犯罪行为人在两人以上,且均已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刘丽与帮忙的3个男生共同实施了对李丹的强奸行为,且刘丽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指挥、帮助的作用;最后,刘丽与帮忙的3个男生具有对李丹实施强奸的共同故意。因此,刘丽构成强奸罪共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见死不救陷囹圄

  汤军与许玲是一对夫妻,同在某船运公司工作。一天,汤某欲从家中拿走500元去赌博,妻子许玲发现后,便上前阻拦。两人由此发生争执,在没有护栏的轮船甲板上争吵。争执中,许玲不慎跌落河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求生的本能让许玲在水中拼命挣扎。眼见着妻子挣扎越来越困难,出人意料的是,水性颇好的汤军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等到其他船员赶来将许玲打捞上来时,许玲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军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一般有三个:1.行为人有义务作为。该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职业或职务的要求以及先行行为所引起的等。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汤军和许玲是夫妻关系,负有特定的扶助义务。另外,许玲落入河中也是先前的争吵行为所引起的。因此,汤军在法律上对许玲有积极施救的义务,其也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在法律上,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骑单车骑进牢房

  去年6月的一天上午,某厂工人李亮骑自行车通过一条人行横道时,正好撞上横过马路的林某,致林某当即倒地,后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系因脑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现场勘查发现,当时李亮车速过快,且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标志行驶,据此认定李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李亮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判处李亮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生活中很多人认为,遵守交通法规仅仅是驾驶员的责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也仅仅是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须具备两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二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即构成该罪。至于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交通工具与是否构成本罪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遵守交通法规也是我们每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否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后悔莫及。

  说狠话也是犯罪

  2013年7月,罗明结识了女孩小玲,两人一见钟情,谈起了恋爱。然而他们的恋情却遭到了小玲父母的反对。迫于家人的反对,小玲向罗明提出了分手。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罗明无法接受。他固执地认为,小玲之所以与他分手完全是她父亲逼迫的。于是他从地摊上买来西瓜刀,然后又发短信给小玲的父亲说,如果你不让我和小玲在一起,那我就马上过来杀了你全家。后警方根据小玲父亲的报案,将拿着刀正准备出门的罗明当场抓获。法庭上,罗明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小玲的父亲,并没有想真的杀人,但最终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说法: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所谓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由于犯罪表示仅仅是犯意的单纯流露,因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犯意表示进行处罚;而犯罪预备则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由于犯罪预备已为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短信内容证明罗明有杀人动机,买刀、持刀出门的行为证明他是在为杀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出门时被警察抓获)而没有完成杀人计划。这些行为已超越了犯意表示的范围,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