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心中,过了春节就是新的一年真正开始了。为了更好的发展或提高工资薪酬,马年刚过,很多劳动者便“马上跳槽”了。跳槽虽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也要依法进行,“想走就走”可能要付出代价。

  未尽提前通知义务,向公司赔偿

  案情:王女士是某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入职两年,销售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但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去年3月28日,王女士向公司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随后便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由于王女士的突然离职,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该化妆品公司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女士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王女士辩称自己已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离开公司时将其手头的材料全部放在了办公室,已经与公司没有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仲裁部门最终还是判决王女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其三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女士并未与所在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其所在的单位也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因此,王女士只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义务,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先找上家再炒下家,向原单位支付补偿金

  案情:陈先生是某商贸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对劳动法相关的知识有所了解。因其所在的商贸公司经济效益不好,时常拖欠员工工资,陈先生觉得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没有发展前途,一直在策划跳槽。在一次大型人才交流会上,陈先生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一份销售管理的工作,于是隐瞒了自己还未与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后正式上班。两个月后,陈先生以商贸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

  点评:陈先生这种做法目前在实践中颇为常见,但该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设计的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路径。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体制,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一个劳动者只能有单一的劳动关系,可以存在兼职关系但不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陈先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是以行为的方式表明其主动提出解除原劳动关系,之后再次主张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已不具备法定条件,法院当然不会支持。正确的做法是:劳动者可与新东家先签一份“录用协议书”,明确劳动者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将录用该劳动者,并对工资报酬、工作岗位、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待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再依据该协议约定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万一新东家违约,跳槽者也可拿出协议,请求法律支持。

  解约却拒付培训费,法院判决必须支付

  案情:林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工程师。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决定安排他到美国参加一个产品的维修培训。出国前,林先生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林先生在国外的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回国后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林先生按照所剩服务年限赔偿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林先生回国在原公司工作两年后,觉得没有发展前途,于是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林先生辞职,但要求他按当初协议赔偿6万元。林先生认为,公司为他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其实只是来回的差旅费和津贴,遂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法院判决林先生按当初约定赔偿公司6万元。

  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该规定,对于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前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林先生在获得出国培训的机会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赔偿用人单位相应的培训费用,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当然,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约定服务期,只有劳动者享受了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进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约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