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原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10年他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继续留在建筑公司工作,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13年9月,季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建筑公司于法院判决生效后解除了与季某的劳动关系。季某在服刑期间工伤复发,经批准保外就医并住院治疗。季某问,服刑期间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不应当因为工伤职工触犯刑律,就否定了他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剥夺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基于这样的考虑,2011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把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删去了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情形,这样修改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罪犯的改造以及早日回归社会。
本案中,如果建筑公司在与季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一次性给予了季某工伤待遇补偿,那么季某在服刑期间就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当时没有一次性发给,那么季某在服刑期间就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其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建筑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