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是某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负责该公司离市区约12公里比较偏远的城乡结合部快递包裹的递送和接收。由于孟某所负责的这一地区路途比较远,购买力也比较弱,因而,比起单位其他同事的收入,他一个月要少约1000元。虽然孟某曾几次向领导提出调换一下负责递送的区域范围但都没有准许。在2014年5月初,孟某参加一个同学的婚礼,与一名在某公司负责货物销售的同学谈起了自己的工作,这名同学认为孟某可以同时再做一份推销工作,就建议孟某做他们公司的推销员,每个月有800元的底薪,然后再根据推销出货物的价格进行提成。一想到自己可以做两份工作,赚两份钱,孟某就爽快地答应了。孟某按要求填写了一张个人基本情况的表格,向公司交了2000元的货物押金,收下公司发给的代表公司的身份证件和标牌,从公司拿了一些化妆、洗浴等用品,就成为了这家公司的推销员。孟某在接受和递送快递包裹的过程中顺便向客户推销,有时也专门向认为有购买意想的客户推销。仅10天的时间,孟某推销货物的提成便达到1200余元。但这自然也影响了他的快递工作,其中还发生一起因丢失客户的快递包裹被投诉事件。快递公司经调查后,责令孟某不能再同时搞推销,孟某口头答应,但过了两天后仍然继续推销。于是,孟某所在的快递公司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孟某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生分歧而协商未果,孟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在公司工作近两年应得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8000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了孟某的仲裁申请。孟某又聘请律师将公司告上法院,以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的规定,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赔偿金16000元的请求。
本案是因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纵观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进行严格的限制的,其具体表现为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的实质条件,还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条件。那么,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呢?
首先看被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条件。其中原告孟某的行为与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相符合,被告用人单位也提供了原告孟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证据,原告孟某对此也不否认。这说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质条件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再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形式条件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形式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的规定。本案被告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通知工会,很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赔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还对此又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性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被告用人单位建有工会,且在起诉前也没有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进行补正。因而,法院判决被告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是同等重要的,都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周玉文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