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成林和妻子冷梅由农村到城市打工已经10年有余,两人一直有一个梦想,就是在城市里买一套自己的房屋,而且是“学区房”,使自己的儿子也能在城市一流的学校里读书。因此,林成林和冷梅近几年一直关注房屋信息。2014年4月,当地晚报上的一则广告引起了林成林的注意:“由宏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清水湾小区,即将开始销售。”并以引人注目的大字写明:“入住清水湾,优质的教育资源新光小学分校与您共享。”林成林曾听说过新光小学是一所很好的学校,但心里还是不塌实,又进一步打听到,新光小学是这个城市唯一的省级示范小学校,在当地20多所小学校中,绝对是数一数二的学校。林成林和冷梅一商量,都认为可以买,两人还亲自到现场和售楼处进行询问和考察,看到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回答和买房人喜悦的心情,两人这才彻底放心了。第二天,林成林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了部分房款,一心等待着卖方在2015年1月31日交房。
在2014年11月份开始,再见不到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了,在公司上矗立的关于“学区房”的广告牌也不见了。林成林一打听才知道,由于开发商所建的楼盘并不是如广告上所宣传的“学区房”,其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工商部门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既然不是“学区房”,林成林和冷梅当然就不想再买了,但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开发商就是不答应。林成林问,他这种情况,可否要求开发商退房?
律师解答:林成林所说的“退房”,在法律上就是指撤消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使双方业已成立和存在的合同不再存在。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林成林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消条件,是可以撤消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以撤消的情形中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其中之一。对于是否是“重大误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关于“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可以认为,林成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为。主要表现是将非“学区房”而误认为是“学区房”而购买的行为。而且这一购买行为,不但与林成林买房的真实意思相悖,同时也给林成林造成较大损失。因为在此居住,儿子就进不了新光小学这样的好学校,或者说要进该校的话,林成林只能再到该学校所在的学区买房才能达到目的。另外,工商部门认定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广告为其虚假广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证明这是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造成的,这样的广告也同时属于引人误解的广告。
林成林可以与开发商通过协商退房,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要求撤消合同的诉讼,法院是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本文人名、单位名均为化名)
周玉文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