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用自家的面包车跑农村班车线路。一天,张某在驾车通过一个村庄时,突然从村口跑出两个孩子横穿马路,他只好紧急刹车,虽然两个孩子安然无恙,但由于刹车惯性太大,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乘客周某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受伤。周某因治疗花去医疗费1500元,还有误工等方面的损失。事后,周某要求张某赔偿。而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遇到危险情况时紧急刹车,并无任何过错,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该承担责任。张某问:他应该赔偿周某的损失吗?

  律师分析:张某在遇到小孩横穿马路这一紧急情况时,为避免交通事故而紧急刹车,的确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的利益而救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是排除损害的合法行为,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即紧急避险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某与周某之间还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就决定了他对周某还具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周某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显然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我国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也规定有免责事由,但不包括紧急避险。就是说,紧急避险虽然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即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约。所以,张某应当对周某因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张某在对周某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孩子的家长追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