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春节前夕,某大型超市举办年终促销活动。超市海报上标明了参与活动的产品名称和价格(包括原价和优惠价)。其中,某知名品牌白酒原价格198元,活动价115元。蒋先生于是在该超市购买了该品牌白酒一箱。事后,蒋先生从同事处得知,其在活动之前刚买的同品牌同款白酒单价也是115元,且购买地点也是在该超市。蒋先生觉得自己受骗了,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购成欺诈,遂判决超市三倍赔偿蒋先生损失。

  说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原价就是降价行为前的实际销售价。因此,蒋先生所购买的白酒单价应为115元。该超市为了吸引消费者,将这瓶白酒的原价标为198元,然后再以促销为由降价促销,使消费者对这台这瓶白酒的实际价值产生错误的认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问题食品赔十倍

  案例:去年临近春节,彭女士在某茶社购买了两盒铁观音茶叶送给父母,后父母告诉她,喝了该茶后产生了腹泻等症状。彭女士经查证发现,其所购买的两盒铁观间茶叶的包装盒上既无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也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彭女士一怒之下,将该茶社推上了被告席,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十倍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支持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假一罚十要兑现

  案例:去年12月份的一天,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标签上注明原装进口,假一罚十,原价22元/公斤,现价12元/公斤。孙小姐买了20公斤。回家食用后,发现新买的泰国大米与原来买的口感不同,于是找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泰国大米系假冒产品。孙小姐为此找到该超市,要求十倍赔偿,但超市仅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三倍赔偿。双方为此闹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孙小姐要求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说法:正常情况下,商家以假充真,构成欺诈,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做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应当视为双方另行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经营者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张紫娟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