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公司的238名员工中,大多数来自同一个省的所在市。由于直达该市的火车较少,而公路相距遥远,导致想回家过年者一票难求。为对他们给予关心,公司决定用公司上下班专用的大巴,分批送他们回家过年,但由他们分摊油费、过路费等实际发生的必需费用。员工们对此非常高兴,90%以上已经报名登记。可如今有人提出,公司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收费性公路运输,属非法营运,不仅要遭受罚款,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该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该说法是错误的,即公司之举并不属于非法营运。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对应,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其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核心在于“运输经营”两字,如果不属于“运输经营”,自然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不存在“擅自”问题。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性、发生牟利性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相反,非运输经营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牟利性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很明显,公司的行为不仅不具备“运输经营”构成要件,反而属于“非运输经营”:一方面,公司的目的既是为了向员工提供便利,也是为了据此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给予的人文关怀,继而增加凝聚力,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效益,即具有给员工提供服务,也有为自身服务的性质,本质上仍然属于“自我服务”;另一方面,公司针对的只是自己的员工,非公司员工则无权享受,即所针对的是“自身”,而非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再一方面,公司虽然要求参与员工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只限于实际发生的、必需的油费和过路费等,公司不仅没有发生牟利性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甚至还必须垫付车辆损失和司机工资、差旅费等,即完全属于“亏本”运营。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