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在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经商的王老板通过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与绍兴柯桥日月明园小区业主丁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了5万元定金。后来,王老板发现,丁先生出售的房屋有地下室,且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合同中的“地下室”划去了。王老板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声称自己交纳的是订金,请求丁先生及房产中介公司连带返还。

  庭审中,两被申请人均称不存在欺诈行为。丁先生表示,自己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时,明确表明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并要求单独出售,双方签订合同时也写明了王老板支付的是定金。中介公司也称三方合同真实、有效,不认可王老板的诉求。经审理,仲裁庭查明三方签订合同前,王老板已对涉案房屋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王老板的仲裁请求。

  对此,绍兴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筑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作为地上部分的房屋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都有成为物权客体的资格,可以对它们单独行使权利而不涉及对方。这就意味着,商品房买卖非一般商品买卖,涉案房屋与所配备的地下室并非主从关系,不适用主物和从物的法律规定。因此,作为地上部分的房屋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可以一起出售,也可以分开出售。本案中,王老板向丁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表明附带地下室,因此他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业内人士提醒,购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定金、户口、权属、质量、规划、面积、车位、绿化、违约救济、瑕疵赔偿等诸多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错综复杂。事实上,由于消费者对购房知识的匮乏,根本不会意识到“地下部分”背后可能潜在的法律问题。因此,消费者对购房合同的审查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想当然。如有可能,应尽量委托专业人员陪购,帮助自己尽可能地避免法律风险,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