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这意味着,约占建筑业从业人员80%的3600万农民工将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长期存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过去,建筑行业作为流动性较强的特殊用工行业,在工程承包、分包层次复杂的形势下,经常出现瞒报工伤事故、逃避工伤责任的情况,“私了”也逐渐成为业内潜规则,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饱受诟病。

  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然而,现实中却难以落实。

  《意见》出台后,按照规定,农民工将正式被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筑业农民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当事人有权通过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提出申请,农民工或亲属也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认定构成工伤,农民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同时,建筑业农民工作为高危工种,疗伤后若被鉴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还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及伤残待遇。整个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中,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再次鉴定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认定标准及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意见》的亮点在于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体现出工伤事故中权责划分的确认,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状况,真正将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权益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