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立人集团、董顺生等7名立人集团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因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近50亿元人民币,分别被处以十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现年53岁的董顺生,原系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由被告人董顺生、章晓晓等人创办于1998年,经多年发展于2003年9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原名泰顺县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9月更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顺生决定及在被告人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静晓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董顺生等人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08.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08.2386万元。

  另经审查认为,立人教育集团于2011年10月31日后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系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违背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并未使立人教育集团的财产受益,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

  此外,其中涉及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偿还个别债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亦应认定无效。立人教育集团所在地泰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组织的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顺生、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通讯员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