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的代步工具是电动自行车。半年前,吴某骑电动车时撞伤行人韩某,导致其腿部两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韩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静养后,吴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韩某要求吴某赔偿其全部损失,而吴某只愿赔偿其损失的一半。因协商无果,韩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其医疗费15825元、伤残赔偿金92455元、误工费46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等14600元,总计16900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公里以上、整车重量为45公斤。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该电动车为机动车。鉴于吴某没为自己的电动车买交强险,法院判决吴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计144500元。吴某想不明白,满大街都在跑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就认定成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各自一半,怎么损失不是各承担一半?

  法官说法:首先,本案所涉电动车在性质上是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应当买交强险。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只是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用买交强险。但是,按照有关规定,超标的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根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以下的超标电动车均为机动车:(1)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到50km/h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的,且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轻便摩托车;(2)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普通摩托车。正因为吴某所驾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km以上、整车重量45kg,决定了其虽名为电动车,但实为机动车,应当按规定购买交强险。

  其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投保义务人全部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交强险限额分别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吴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故韩某的损失应先由吴某按交强险限额承担12万元,另49000元再由双方按同等的责任比例各承担24500元。所以法院判决吴某赔偿韩某144500元是正确的。

  提醒大家,如果你需要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定弄清楚该车是否存在超标情况,不要为了追求更快的速度或是更威武的车身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已经购买的电动车属于超标车,则一定要购买交强险,以免因贪图一时便利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