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是某服装公司的一名推销员,在2012年12月与本公司的张某结婚,由于双方家庭经济状况都比较困难,两人又都是打工的工薪族,买不起房屋,结婚时只能居住在租赁来的房屋里。由于房东的原因,在一年的时间里两次搬家,纪某和张某就萌生了买一套房屋的想法。于是,由纪某出资21万元,包括卖掉了在结婚前买的一辆轿车11万元,张某出资7万元,在2013年年底花28万元买了一套5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近日,纪某和张某因性格不合准备协议离婚,两人最大的分歧是这个房屋的分割问题,纪某认为应当按照出资的比例分割,因为双方的出资都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而张某则认为,是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并且也登记在两人名下,那就是共同财产,按法律就应当平均分割。像这种情况,婚后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就要平均分割吗?

  律师解答:这是个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总的原则是婚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平均分割。在不能分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就纪某而言,其出资购买房屋的21万元是他在婚前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轿车)转化而来,他也承认张某出资的7万元是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而夫妻双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是分得清的,是明确的。因而,这套房屋应当按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还要说的是,纪某和张某这个房屋虽然是在婚后所买并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张某并不能证明纪某只同意取得房屋的50%,把他50%之外的部分房屋赠与给张某,由张某获得房屋的另外的50%(加上张某出资的部分)。而仅仅以登记在两人名下,而不顾房屋的出资情况和多出资一方的意思表示情况就认为是两人平等的共同所有,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纪某和张某在协议离婚时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判决对财产的分割和归属。

  周玉文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