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原是一家公司的文秘,其办公室与总经理陈某的办公室相邻。一年前,陈某突然进入余某办公室,说是有重要事情需要单独考虑,让余某回避。事后,余某发现,原来陈某系毒瘾发作,担心在自己办公室吸毒被别人发觉,而余某办公室平时极少有人光顾,遂被临时“征用”。谁知,不到一周,陈某又再次“光临”。余某虽想过劝阻,但担心因此丢了工作而放弃。陈某见余某默许,且口风很紧,此后还躲在余某办公室吸毒计17次,其中4次还有陈某的3~4名“毒友”。近日,余某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于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可余某既没有参与吸毒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办公室亦是公司的,怎么会构成该罪呢?
法官解答了众人的疑问。余某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与之对应,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场所,既可以是提供者自己所有的住所,也可以是虽非提供者所有但却是由其支配、控制的地方;而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也可以是被动,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许。
与之对应,余某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余某使用的办公室,虽然产权属于公司,但正因为公司已经提供给余某使用,也就意味着余某在相应的时空内,对其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即余某完全有权制止他人在办公室内从事非法活动,也有义务对他人的非法活动进行举报;另一方面,尽管余某对陈某进入其办公室吸毒事出有因,甚至既没有参与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但余某明知却不管不问乃至放任自流,无疑构成被动接受与默许;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鉴于余某容留陈某吸毒远远超过三次,且其中有4次还超过三人,明显已经与之吻合,自然也就难辞其咎。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