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于无意中发现丈夫黄某出轨的证据,肖某实在无法容忍其背叛行为,遂与黄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近日,肖某偶然得知,黄某在与肖某办理离婚手续时,曾将投资经营赚得的50万元现金,以“孝敬父母”为名,悄悄交给了其父母,实则是对肖某隐瞒财产,不让肖某从中分割。当肖某要求黄某将该款作为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时,却被黄某拒绝,理由是他用自己挣的钱孝敬父母天经地义,而今双方已经离婚,彼此已无任何瓜葛,肖某更是无权干涉。黄某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指点:黄某的说法是错误的,肖某仍有权要求分割。
一方面,50万元现金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案所涉50万元现金,形成于肖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黄某对其父母的“赠与”行为无效。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其中强调的是“赡养”,而本案所涉及的并非赡养,只是以“赠与”为幌子,实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黄某未与肖某协商,与父母串通,非因日常生活之需,私自处理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肖某的平等处理权。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
再一方面,肖某仍有权要求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鉴于黄某之举符合上述要件,而距今只有半年,也就决定了肖某享有请求再次分割的权利。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