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承包土地被征收,儿子代领土地征收补偿款后,以他一直赡养母亲为由,将其母应得份额的补偿款擅自留存,声称当作其母的生活费。其母多次索要无果,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补偿款。12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依法判决余某返还给其母土地征收补偿款9.9万元。

  81岁的李阿婆与丈夫共生有一子二女,七年前李阿婆丈夫去世。李阿婆与儿子余某和二个女儿四人共有的承包土地3.315亩被征收。去年9月,儿子余某领取了土地征收补偿款23.3万余元,两女儿领走各自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李阿婆那一份的9.9万元一直在余某手中。

  李阿婆向余某多次索要无果,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余某返还其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0.2万元。

  余某称,母亲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除了给她装修浴室用去3千元,还剩余9.9万元。他一直在赡养母亲,所以这笔钱由他保管,作为母亲今后的生活费,母亲没有理由告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将李阿婆的土地征收补偿款9.9万元领取并占有,事实清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现李阿婆要余某返还自己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该款属于李阿婆个人的财产,余某称该款应由他保管,因李阿婆不同意,法院不予采纳。余某将该款作为今后李阿婆的生活费开支,这是余某单方行为,未经李阿婆同意,对李阿婆无约束力。故依法判决余某返还李阿婆的这份补偿款。

  经办法官说,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子女对老人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土地征收补偿款与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排斥。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国家因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投入、收益损失的补偿,赡养则完全是子女的个人义务,就本案而言,余某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其尽了赡养义务就占有父母的财物不予返还。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