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化名)今年12岁,因患有先天性疾病,右腿发育不健全,现靠双拐行走。小芳4岁时母亲因病去世,岁时父亲也因患6肺癌去世。父亲在临终前,将小芳托付给其堂妹和妹夫抚养,小芳分别称他们为姑姑和姑父。2012年6月,小芳的姑父因车祸身亡,姑姑因伤心过度患染重病,久治不愈,于两个月前去世,留下一笔较为丰厚的遗产,但他们对遗产如何分割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小芳的姑姑和姑父没有父母和子女,姑姑有一个姐姐,姑父有一个弟弟,他们都认为自己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但对小芳能否分割一部分遗产却发生严重分歧,姑父的弟弟认为,小芳不是被继续人的亲生子女,无权分得任何遗产。而姑姑的姐姐却认为,应该分给小芳一份遗产,以维持她正常的生活。
小芳是残疾未成年人,遇到这种情况,她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从以上情况来看,小芳的姑姑和姑父去世前没有留下关于对遗产分割的遗嘱,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父母、子女应当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因为她们既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也没有按照《抚养法》与小芳确立正式的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并且他们双方的父母也已经过世,所以没有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继承人则是她们的兄弟姐妹,如小芳姑姑的姐姐及姑父的弟弟都是有继承权的。
小芳虽然不是第一继承人,不是也第二继承人,但由于她身患疾病,并且未成年,没有生活来源,长期靠姑姑和姑父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继承权,在分割已经被抚养多年的姑姑和姑父的遗产时,要适当给予照顾。如果小芳也姑父的弟弟仍不同意,要请求法院予就以判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些法律条款,都将成为小芳适当获得姑姑和姑父遗产的有力依据。
另外,对残疾未成年人继承权予以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未成
年人的继承权,说到底是其不可缺少的学习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法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