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休闲农庄为招揽顾客,推出了只要顾客在该处用餐,便可以自行上山、上树采摘水果,且除带走的水果外,允许在不浪费的前提下免费食用。一个月前的周末,于美华与好友用餐前去采摘水果时,因不慎踩到其他游客随意扔在地面的果皮而滑倒,并导致右腿骨折,且花去163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于美华曾多次要求农庄赔偿损失,但却被农庄一再拒绝,理由是其虽然未能派专人负责打扫相关环境,但采摘水果系免费项目,其在这一过程中与顾客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且其已在入口处张贴“顾客必须自行注意安全,出现任何损害均后果自负”的告示。于美华问:农庄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农庄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于美华同样属于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可以看出,就消费者的界定并不是以是否“有偿”作为唯一要件,哪怕顾客没有支付对价,但只要属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便在消费者之列。姑且不论农庄的目的在于吸引顾客,其在水果方面的损失已经在餐饮消费上得到弥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即使确属免费,也因于美华是根据农庄发布的广告前往采摘水果并接受服务,决定了农庄不能拿彼此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说事。
另一方面,农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农庄、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庄作为经营者,也是采摘水果活动的组织者,明知一些游客难免将水果皮随意丢弃,其他游客万一不慎踩到又极易滑倒并导致受伤,却未能派专人负责打扫相关环境,对存在的隐患疏忽大意,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轻信可以避免,无疑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再一方面,农庄不能因为已经告示而免责。农庄张贴告示的目的,无疑在于免除自身的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文中人名系化名)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