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在一建筑工地开塔吊。2014年5月份的一天,黄辉正在塔吊驾驶室操作,塔吊底部突然折断,塔吊倒塌,黄辉从20多米的高空摔下,经检查、诊断,黄辉颈椎第六、第七节骨折并高位截瘫,至今半年时间,伤情还是没有好转。黄辉也不明白自己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指点:黄辉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黄辉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黄辉获得的报酬与相应的工程相联系,但黄辉更多地在于对施工工作的过程负责,而该工程是在众多工人参与下共同工作的结果。黄辉需要遵守建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按照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正常工作规程提供劳动——操作塔吊,工程的质量等结果如何并非其考虑的问题,也并不影响其获得报酬的高低。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黄辉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并非雇佣关系。

  上述分析,不仅有法理依据,而且还有法律的支撑。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黄辉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且黄辉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黄辉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黄辉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依照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黄辉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黄辉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文中人名系化名)钟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