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平是一名经营装饰装修材料的个体工商户,李长水是一名承揽装饰装修业务的包工头。近几年来两人经常发生业务往来,李长水购买张起平的装饰装修材料。2013年底两人经过结算,李长水购买张起平的装饰装修材料欠款26余元。2014年5月,张起平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李长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欠款26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长水在归还了2万元后就不再归还,且联系不到李长水。张起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了解到,李长水因受伤不再承揽装饰装修业务,但李长水在三年前已经是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出资80万元是从张起平名下转的款,占公司股份的20%。虽然资料上显示是李长水儿子李新的名字,但当时他儿子大学还没有毕业,没有能力投资。张起平问,像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可以执行隐名股东李长水在公司的股份?
律师解析:是不是公司的股东,通常情况是以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为准,如果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那当然他就是法律上的股东;否则,就不能认为是股东。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隐名股东的情况,即对公司有实际出资,其他公司股东也认可他为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但并没有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或者记载的不是这个实际股东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任由某一个人或部门就确定他为公司股东,而只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确认他有向公司出资,是真正的股东。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股东后,当然就可以执行他的股份了。此时,他已不属于隐名股东了。
因此,本案张起平所询问的李长水这种情况,由于李长水隐名股东的情况并没有被法院判决所确认,法院执行机构是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其作为隐名股东的股份。
张起平的正确做法是收集李长水是公司隐名股东的证据,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确认其为真正股东的诉讼请求,待法院判决确认为李长水是真正的股东后,法院执行其在公司的股份则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本文人名为化名)周玉文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