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入职于家附近的一家制造公司时,考虑到自己平时还得照顾家人、耕种、收割农作物,曾提出只要自己确实需要请假,公司应当给予特别关照。作为弥补,韩某主动向公司表示无需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甚至还向公司出具了相应的书面证明。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且据此一直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两个月前,韩某因操作机器时出现疏忽,导致右手小指严重压伤,前后花去7200余元医疗费用。而公司以韩某已经自愿放弃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报销任何费用。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虽然韩某已经主动放弃办理工伤保险,但公司同样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韩某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所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除非是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所引起,都应按工伤处理,而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与之相对应,虽然韩某右手小指被严重压伤,是由于自己操作机器出现疏忽所致,但因为并不属于上述所列除外情形之一,故也属工伤之列。
另一方面,韩某放弃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所有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推卸的法定义务,公司同样不得因为韩某自己放弃办理工伤保险而免除自身的法定职责。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也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鉴于韩某放弃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该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属无效。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已明确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