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贵是一名搞饲料经营的私营企业老板。经过近20年的打拼,50岁刚出头的他在本乡本土也算是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可是最让华宝贵感到遗憾的是自己没有儿子,仅有两个女儿,而老婆又过了生育的年龄。共同生活20多年的老婆当然也明白华宝贵想要儿子的心思,但她经过多次努力也无力扭转和说服丈夫的这一想法,两人只好协议离婚。
离婚后,华宝贵很快与小自己23岁的张晓结婚。在结婚前,华宝贵虽然花了40余万元给张晓买了金银首饰、高档服装以及高级轿车,在结婚后谈到要孩子时,张晓还是心理不塌实,怕自己生不出男孩。华宝贵明白张晓的心思,提出只要生了孩子,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将自己这幢300平方米的别墅过户到张晓名下。见华宝贵如此诚心诚意,张晓自然十分高兴。房屋很快就过户到张晓名下,生孩子的事情提到了两个人最重要的日程上。但一晃一年多过去了,却没有任何动静,经过多家医院检查,原来是张晓患有免疫性不孕症。由此,两颗满怀希望的心就像失去了方向,没有了欢乐,甚至也没有了交流。离婚自然提上了日程。张晓提出,婚前赠与的轿车等物品和婚后赠与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就同意离婚。华宝贵同意婚前赠与的轿车等物品归张晓所有,但认为房屋还是归自己所有。华宝贵问,像自己这种情况,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附条件赠与对方,离婚时应当如何确定财产归属?
律师解析:本案属于夫妻离婚财产归属和分割纠纷,从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争议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平等分割。
华宝贵关于争议的房屋应当由其所有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该房屋虽然是华宝贵个人的婚前财产,但已经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张晓名下。按华宝贵的说法,该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即只有在张晓生了孩子后房屋赠与的条件方才具备,但这只是华宝贵一面之词,而张晓并不认可有此说法。即从证据角度说,华宝贵的该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无事实依据。退一步说,就算是附条件之说成立,但由于是在附条件到已经更名过户,此行为也可以视为对所附条件的变更,华宝贵关于争议的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也不成立。
张晓关于争议的房屋应当由其所有的观点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而得,按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此时接受赠与财产的赠与人只要没有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是归夫妻一方所有,即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本案争议房屋的赠与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应当无例外地遵照法律的上述规定。由于该房屋的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受赠人张晓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曾约定就是赠与她个人的,因而就应当认定该房屋赠与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由于争议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如果双方就该房屋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则只能通过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请离婚的同时,由法院裁定分割该共同财产。
(本文人名为化名)
周玉文王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