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师傅买房,双方签了合同,他也付了定金。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又签订了协议终止买卖合同,且卖方返还了购房定金。之后,韩师傅提出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却被仲裁庭驳回。
今年初,韩师傅向石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交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韩师傅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半个月后,双方相约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石先生所带证件不齐备,没有办成产权过户手续。韩师傅屡屡致电房主要求尽快完成过户,却被告知房子不卖了。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石先生因违约需将购房定金2万元于3日内归还韩师傅,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在石先生按约退还全部购房款和定金后,韩师傅却提出房主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法还应支付2万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韩师傅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石先生支付2万元违约金。
经审理,仲裁庭驳回了韩师傅的仲裁申请。对此,绍兴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伊始,由于房主石先生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韩师傅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韩师傅实际收回全部定金后,他和石先生的定金合同关系就终止了。在事后的补充协议中,韩师傅明确表示,当房主退还定金后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终止,他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新约定,双方均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也已经实际履行,所以韩师傅的请求得不到支持。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