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为出入方便,屋主经得相邻承包户的同意,将屋前的田埂路扩建成土路,20年后,屋主擅自将土路浇筑成水泥路,引起各承包户不满并敲掉路面。屋主要求恢复通行,承包户要求返还田埂路两侧的田地,此路何去何从?11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屋主自行恢复土路的通行原状,各承包户对屋主进行通行的权利不得有干扰、阻挠等妨碍行为。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杨某经审批,在本村建造了两间房屋。该房屋前有一条田埂路通向外面的村路。为了出入方便,杨父当时与该田埂路两侧田地的各承包户协商,并经得口头同意后,对路两侧的部分田地进行填土、平整,该田埂路扩建为一条2.2米宽的土路。
此后20余年间,杨家一直经由此土路出入。
去年底,杨某为进出更便利,将该土路浇筑成水泥路面。杨某此举引起了土路两侧的承包户陈某等6人的强烈反对,双方因此形成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等6人将杨某浇筑的部分水泥路面敲掉,并挖掉部分路基,致使道路狭窄处仅1米左右宽。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等6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保障他的基本通行条件。
陈某、余某等6人提起反诉,认为土路加宽所占用的田地使用权属于他们所有,要求杨某返还田埂路两侧的田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等各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方,虽然对涉讼道路的部分土地拥有权利,但对杨家历史上经得权利人同意、20余年一直进出、满足其基本通行需求的通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当然,杨某未与陈某等6人协商并经得同意,就擅自将陈某等6人享有权利的土地浇筑成水泥路面,改变土路现状,行为明显不当。对于杨某的通行权问题,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对杨某基本的通行权利应予保护。但鉴于杨某擅自浇筑水泥路面的不当行为在先,应由杨某自行恢复土路的通行原状,陈某等6人对杨某按土路原状通行的权利应予以尊重。
陈某等6人反诉要求收回各自的土地,恢复田埂原状,不符合上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