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师傅于今年3月份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到今年9月末,因公司当年的施工任务基本完成,便被借调到装饰公司工作。在楼体外墙装饰时,由于脚手架松动,毛师傅及同时被借调的几位工友从二楼坠落,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毛师傅被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但当毛师傅和工友申请工伤时,原用工单位的建筑公司及借调单位的装饰公司却相互推卸,谁都不肯承担保险责任。装饰公司声称,你们是借调到我们这来工作的,发生工伤应当由你们原来的公司承担。而建筑公司则说,你们的工伤是在装饰公司发生的,他们不管谁管?

  那么在借调期间发生的这起工伤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指点:借调是有合作关系的单位为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一种互补方法,被借调人员由原来的用工单位暂时借调到其他单位,进行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工作。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原用工单位承担的,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工伤事故的承担责任问题进行了界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中可以看出,毛师傅等人虽然是在借调单位的装饰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但仍然需要由原用工单位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二是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都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如果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可能对争议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调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达成协议,在用人单位承担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由借调单位给予补偿。 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