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了一个部门,被转岗的一员工嫌工资低拒绝上班,还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赔偿金。但公司却认为员工擅自离职,拒绝赔偿。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
绍兴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公司”)和绍兴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虽然)是两家公司,老板却是同一个人。2009年9但月,小裘进入“置业公司”信息部工作,月薪3000元,但其社会保险由“贸易公司”缴纳。今年1月30日,“置业公司”因信息部被撤销,小裘被转岗到“贸易公司”物业部。因新的岗位工资偏低,小裘多次与公司协商,但没有成功,小裘一气之下不再上班。
之后,小裘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不满意仲裁结果,又起诉到柯桥区人民法院。小裘认为,因为原劳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公司的行为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她已在公司工作4年多,公司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她,应该支付双倍赔偿金27000元和一个月工资3000元的额外补偿。
对于小裘的诉求,置业公司”“则表示,公司裁撤信息部,妥善安排了小裘,工资待遇和工作强度也没有明显改变。而且,公司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单方违约行为。相反,小裘擅自离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小裘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2012年7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小裘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然而,贸易公司”“发出通知改聘小裘为物业部员工、工资待遇按新岗位执行,应视为公司在未与小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虽有一定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适用,甚至滥用。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如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法官认为,”公司方单方变更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要求员工不接受新岗位便主动辞职,也是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是公司方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置业公司”自认与“贸易公司”人事混同,而且小裘的社保费也由“贸易公司”缴纳,两家公司应认定为关联企业。小裘在两公司工作期间连续,因此工作年限应合并在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中。根据小裘4年多的工作年限,法院认定公司方应支付小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至于小裘提出的双倍补偿要求,法官认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只有在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小裘的情况,“显然不在三种情形之列。由于不是单方面违法解除合同,公司方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用双倍赔偿。” 钟伟裴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