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有一辆皮卡小车,不时会以老司机的身份,招收一些想考取驾照的学员。一些学员也会因其收费低、服务态度好、可随到随学等,而前往拜师学艺。刘某便是其中之一。三个月前,刘某驾驶皮卡车上路时,邱某在副驾驶位置随车指导。当车行至公路拐弯处,刘某见前面来车一时惊慌,导致皮卡车冲上人行道,将花小鱼撞成重伤。由于皮卡车所投保交强险的理赔额,远远低于花小鱼的实际损失,花小鱼只好要求邱某、刘某赔偿。可他们却相互推诿:刘某认为,当时的实际开车人是邱某,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邱某负全部责任,自然应当由邱某赔偿;邱某则表示,刘某作为教练,理当对学员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面对这样的情况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指点:刘某和邱某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有权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也可选择其中之一赔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所针对的是“驾驶培训单位”,而不是“私人教练”,故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不能仅仅根据谁是实际驾车人、谁是教练、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来确定,而必须考量在整个过程之中,两人是否存在过错,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刘某、邱某恰恰难辞其咎:一方面,邱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却在通行道路上驾驶非教练车,且跟随不具备教学资质的李某练习驾驶技能,对安全隐患轻信可以避免;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并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邱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培训驾驶员的相应资质,却擅自使用非教练车、在通行道路上培训学员;且在驾驶培训中,明知刘某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处理各种交通情况,却未尽到指导义务,对险情的发生疏忽大意,无疑也难于推卸责任。(本文人名为化名)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