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伯因与张老妈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林老伯胜诉。判决生效后,林老伯准备申请执行。此时,张老妈提出其经济暂时困难,愿意与对方和解。林老伯考虑到多方面原因,同意与张老妈私下和解,林老伯与张老妈就和解事宜进行协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张老妈还是拖着,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林老伯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老伯想再去立案,但不知道有没有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律师指点:执行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执行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执行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林老伯申请执行的时间在生效判决规定对方履行期限届满后超过两年,没有发生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上述规定表明,调解期间及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期间,时效是停止计算的。
林老伯与张老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张老妈与林老伯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协议形式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执行时效的期限应从双方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因此建议林老伯在申请执行时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法院会对林老伯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林老伯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断,以及重新开始计算执行期限的具体日期,最终认定是否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黎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