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圣节那天晚上,杨某裹着白色床单,头带恐怖面具,躲在阴暗角落里吓人玩,以此取乐。当杨某看到钟荷莲13岁的女儿回家,经过灯光暗淡的楼梯间时,突然一声怪叫窜了出去。钟荷莲女儿被当场吓得瘫倒在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可面对钟荷莲索要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的请求,杨某却以自己只是纯属开玩笑、本意上并不想将钟荷莲女儿吓病为由拒绝担责。

  律师指点:杨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杨某对钟荷莲女儿的损害具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却仍希望或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与之对应,虽然杨某本意上的确出于玩笑,不存在故意,但具备主观上的过失。杨某必须赔偿损失;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杨某必须承担钟荷莲女儿的医疗费用,如钟荷莲女儿确实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还应赔偿精神损失。(本文人名系化名)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