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时被第三人误伤致残,雇佣公司认为其无责而拒绝赔偿。10月21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雇方赔偿给雇员老陈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今年68岁的老陈自前年11月起在黄岩一家模塑公司从事塑料工作,工资为108元/天。去年3月的一个下午,模塑公司有一台塑料粉碎机的螺丝断了,公司负责人电话通知厂外电器维修工胡某来修理。
胡某到后,在粉碎机旁的老陈对胡某清晰指明需要拉掉哪一个电闸,胡某明白后准备开始工作。不一会儿只听一声惨叫,老陈的左手被机器绞伤,原来胡某错拉电闸,使本处于停电状态的机器运转起来。老陈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左2~5指刀伤,食指中节不全离断,中指近节、环指近指间关节、小指近节两平面离断”。
去年下半年,老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并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身损害九级伤残。老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被以超过60周岁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去年底,老陈将模塑公司告上法庭,向模塑公司索赔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模塑公司辩称,老陈受伤系案外人胡某所为,胡某与本公司系承揽关系,因此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只负补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为模塑公司提供劳务时,因案外人胡某拉错闸刀启动原本停止作业的机器,致使老陈的左手被绞伤,以上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老陈作为雇员选择向雇主模塑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模塑公司要求追加胡某参加本案诉讼,并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老陈选择模塑公司主张权利,对胡某并无主张,故对模塑公司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模塑公司作出赔偿后,可另行依法行使追偿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