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月前的夜里,马某驾驶小车回家时,车身左侧突然传来碰撞声,接着便见一辆货车飞驶而过。马某停车检查发现,小车车门已严重“挂彩”,不仅有较长较大坑槽,还有多处车漆被刮擦坏。为索要赔偿,也因难于咽气,马某当即飙车追赶货车。货车司机发现马某紧追不舍,出于逃避责任,更是提速狂奔。岂料,货车司机因车速过快,将从斑马线上经过的邓某当场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马某竟然也应承担次要责任。邓某的亲属提起赔偿诉讼后,法院更是于近日判决马某承担30%的损失。可马某明明属于受害者,自己追赶货车司机只是为了索要自己本应获得的赔偿,且邓某之死并非系马某撞到所致,怎么能让马某赔偿损失呢?
律师解答: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的判决均无不当。
一方面,马某飙车追赶货车司机同样违法。尽管货车司机高速驾驶的违章行为已经造成了马某的损失,马某的确有权向其索要赔偿,但这并不等于马某便由此获得了可以不顾一切超速驾驶追赶货车司机的权利。因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速,必然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已被法律所明令禁止。更何况马某索赔权的实现,并非非要通过飙车不可,而是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来达到自身目的。至少马某在追出一段时间或距离之后,应当主动停止这一危险行为,以确保公众安全;另一方面,马某对邓某的损害同样存在过错。虽然邓某并非是马某所撞到致死,马某和货车司机也没有侵害邓某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马某明知飙车追赶存在高度危险性,却我行我素地放任危险的发生,明显是对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放任,至少是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假如没有马某的追赶行为,货车司机自然不会为将马某甩掉而提速狂奔,邓某死亡的后果也许就可以避免。
再一方面,马某必须赔偿相应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因为马某不仅违法,而且还存在过错,决定了马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自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