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能和詹武是同乡同村人且是高中同学,两人都是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今年7月13日晚上,两人到县城参加一个同学聚会,林能在搭乘詹武的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与一轿车相撞。林能和詹武被撞倒在地,经过及时送医院救治,詹武被诊断为右臂右膝皮肤挫裂伤,经过医生门诊处理后即可以回家;林能被诊断为胸腔闭合性损伤、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3天,花医疗费19000余元。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詹武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占道通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责,乘车人林能无责任,轿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李某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了林能8000元医疗费。林能和其家长要求詹武赔偿另外11000元损失。因双方不能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林能将詹武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詹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1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詹武一次性赔偿原告林能5500元。
这是一个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民事侵权中过错有无及大小依据的。例如,乘客按要求坐在车上出了交通事故,乘客当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责任也自然成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纠纷中有无过错的依据,即赔偿的依据。
但是,由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最主要的作用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及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它与民事侵权纠纷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归责任原则的划分还是有所区别的。以本案为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摩托车的詹武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占道通行导致的,其关注点是如何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责。但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则关注的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和当事人对损害的过错,是哪些人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等。以本案来说,林能明知道驾驶人詹武是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仍然乘坐,这对损害的发生当然也是有过错的。
因为林能在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有一定过错,因而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调解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周玉文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