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银行借款,金某夫妻以所有房产作为抵押进行担保,但该公司在还款到期之前已无法偿还利息,故银行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实现担保物权。那么,银行能否提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012年4月5日,被申请人金某夫妻以共有房屋作抵押,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三门县某工贸有限公司向工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据了解,该工贸有限公司向工行一共申请贷款12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不能归还工行借款本息。

  为此,工行要求其提前归还借款,该工贸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2013年1月16日,工行从该公司的账户中扣收借款本金24万多元,其余本息经工行多次催讨,该公司未予归还。工行依约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通知该工贸有限公司和担保人金某夫妻。同时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裁定折价或拍卖、变卖金某夫妻所有房屋,提前实现担保物权。

  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金某夫妇自愿以其所有房产,为本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本案中申请人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18日到期,而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故申请之时主债务并未到期,但债务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佳,已逾期没有支付利息,据此可以认定债务人已经丧失还款能力,而担保人金某夫妇也同意提前履行担保责任。因此,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主债务没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提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旨在快速便捷实现权益,但尚未细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据此,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债务须已到期,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认为,不仅要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查实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要询问担保人对提前履行债务以及担保责任的意见。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担保人同意提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如果担保人不同意提前履行或查明债务人尚有履行能力,则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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