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宁波市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

  日前,宁波市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办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8月26日,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平安养老保险宁波分公司签署了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这标志着宁波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目前,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还将适时进行调整。

  笔者了解到,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区和各县(市)分别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该区参保人员个人不用出资,每人每年保费30元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区财政承担20元,镇乡(街道)财政承担10元,今年该两级财政共安排此项预算1353万元。

  张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