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袁某15岁的儿子偷偷无证驾驶袁某的小车外出时,将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儿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某理赔了11万元赔偿金、1万元医疗费用及2000元财产损失后,却向袁某追偿。理由是虽然袁某曾在公司投保过交强险,但袁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对儿子尽到监护义务,使得其有机会无证驾驶,自然必须对儿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担责的情况下,袁某具有将该款补偿给保险公司的责任。袁某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其的确有权向袁晓香追偿。
一方面,保险公司就交强险所作出的理赔同样享有追偿权。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即鉴于袁某已经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确实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李某予以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理赔只能“白赔”,因为上述解释第二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无证驾驶所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受害人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人责任的分担。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中间责任,无证驾驶人才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