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于2013年3月起在沈某的企业上班。2013年5月6日,许某在工作中用手去拿塑机中的产品而被塑机轧伤了右手。由于伤情严重,前后共耗时一年多才完成治疗。在治疗前期,沈某垫付了医疗费用,而后期的医疗费用经许某多次催要,沈某才于2014年6月9日支付。今年7月,许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限未被接受,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许某感到很无奈。许某问,劳动者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后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了?

  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许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5月6日,而在今年7月才申请工伤认定,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1年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已经无能为力。

  虽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存在竞合关系,工伤认定的路被堵死,但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路,但也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时限不被劳动部门接受,侵权赔偿诉讼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

  但就许某的具体情况而言还是可以为自己维权的,因为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沈某于2014年6月9日支付许某后期医疗费用,属于同意履行义务,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自2014年6月10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许某可以在2015年6月10日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讼,且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需承担全部责任。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许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许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一般只能获得70%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需要在结束治疗后才能维权,却因超过规定的法定期限而使自己的权益很难获得保护。因此,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