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在奖励导向、奖项设置、评奖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2002年1月11日,浙江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为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防止和克服科技工作中出现科技投入产出不匹配、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评价不科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四不”问题,浙江省对《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这是该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浙江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主要体现了市场、产品、企业、需求、问题5个导向,强调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要求奖励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1/3,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以引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

  修订后的科技奖励办法在奖项方面做了重大调整,由过去单一的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类。除了省自然科学奖要求突出成果的先进性、科学价值和学界公认度外,其他几个奖项都强调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具体来说,要求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突出技术的突破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技术的创新型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标准要求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明确了项目成果先进性以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还要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相关修订说明详见A6版)

  本报记者江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