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肖某因收取工资,获悉梁某所在公司银行网银账户内有50余万元存款后顿生邪念,以尚未看到支付成功记录为由,通过网络发送给公司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50万元的计算机程序虚假链接,谎称公司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即可查看到支付成功的记录。公司在肖某的诱导下点击该虚假链接后,银行网银账户中的50万元随即被肖某通过预设的计算机程序,支付到自己的账户中。接着,肖某使用该款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网店上全部出售套现。肖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肖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肖某实施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为了获取50万元存款,而由于其并没有占有该款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因而当属非法。

  另一方面,肖某的行为属秘密窃取。盗窃并非只限于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在网络世界中同样存在。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秘密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即就网络世界中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同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必须以是否属于“秘密窃取”为要件。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肖某得知公司的银行网银账户内有50余万元存款后,以尚未看到支付成功记录为由,发送给公司植入了支付50万元的计算机程序虚假链接,故意通过创造条件作掩护,诱使公司点击支付链接,致使公司网银账户内50万元被非法转入肖某账户,而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即肖某获取该款,所采用且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不让公司发觉的方法,秘密为之。

  再一方面,本案当属“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肖某的盗窃金额高达50万元,故决定了其必须受到严惩。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