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一些人认为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可以言论自由为所欲为地说话。下面案例警示我们:若偏离道德、法律底线,网络上口无遮拦,就如玩火终究会伤及自身。
随意转发他人隐私
侵权责任必须承担
[案例]柳某因丈夫汪某婚外情自杀后,柳某的闺蜜张女士出于同情,在某网站披露了汪某“婚外情”信息,引发众多网民“人肉搜索”,致汪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逐渐被披露,不仅遭到众多网民对汪某谩骂、人身攻击,还有“侠义”网民在汪某家门口张贴辱骂标语、打砸房门等进行骚扰,给汪某及家人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汪某随即将张女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在该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道歉函(不得少于10天),赔偿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9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张女士作为柳某的朋友,其所作所为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网上骂人
治安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
[案例]某物业公司保安王某负责处理业主曹某拖欠交物业费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后,曹某在当地社区房产论坛网站页面上发出一个名为“可恶的狗头保安”的帖子,旁边附有保安王某的照片。在曹某的煽动下一些网民纷纷跟帖,其中不乏“狗仗人势”、“疯狗一条”等侮辱性言词。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属实,随对曹某作出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同时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在该房产论坛网站上向王某赔礼道歉,道歉书张贴15日。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曹某侮辱王某的行为不仅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法》等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曹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保安王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怀疑他人偷窃
求“人肉搜索”犯罪了
[案例]某服装店店主才某因店内丢失衣服一件,经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发现中学生琳琳试穿过服装,便怀疑是琳琳所为,立即通过个人微博将琳琳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琳琳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引起众多网友“人肉搜索”,琳琳的姓名、所在学校、其中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其中不乏批评辱骂之声,琳琳也因此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由于无法忍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琳琳于翌日自杀身亡。公安机关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并对服装店店主才某以涉嫌污辱罪予以刑事拘留。
[评析]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嘲弄、辱骂他人,损害其人格的情节严重行为。服装店店主才某在无证据证明琳琳有偷窃行为的情形下,竟然胆大妄为地给琳琳帖上“小偷”一类的标签,公然诋毁其人格、破坏其名誉,并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侮辱罪。退一步说,即使琳琳涉嫌偷窃违法,除司法机关通缉逃犯时可以张贴嫌疑人照片外,其他组织及个人若随意将他人照片张贴在网上“人肉搜索”的做法,即使无后果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及人格尊严,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