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的婚变,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悲哀,更会给无过错一方的身心造成摧残。为对有过错一方加以惩戒,《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一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怎样计算、应在什么时候提出呢?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出轨就可以

  【案例】 2014年4月2日,张声莲无意中从丈夫的QQ里发现,丈夫与一女子关系暧昧。为拿到直接证据,张声莲不动声色,悄悄对丈夫进行了跟踪。3天后,张声莲看到与丈夫一起在宾馆开房的女子竟然是自己的好友。在张声莲的一再追问,尤其是成功捉奸下,两人承认彼此的不正当关系已经有半年之久,并双双出具了“认罪证明”。由于身心受到伤害的张声莲不肯饶恕,夫妻感情急剧破裂。张声莲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持“认罪证明”、宾馆的监控录像,请求法院判令丈夫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令张声莲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她的此项请求。

  【点评】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能够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只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很明显,本案并不属于第(三)、(四)种,那么是否属于第(一)、(二)种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张声莲的丈夫与其好友,不仅没有结婚,而且也只是偷情,并没有共同居住,更不存在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

  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当切实际

  【案例】张艳兰与丈夫的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包办的,虽然两人都曾有过抗争,但最终还是不得不屈服。可两人通过共同生活,彼此并没有产生多少夫妻感情,丈夫甚至在半年后借口外出打工一去不复返。2014年5月初,张艳兰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已在打工地与一女子公开同居达数年。张艳兰曾前往捉奸。由于丈夫不仅对此毫不隐瞒,而且对张艳兰恶语相向,使得彼此间仅有的丁点夫妻感情也在瞬间破灭。张艳兰随即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以丈夫与人同居导致离婚为由,要求经济拮据的丈夫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未料,法院最终只判决丈夫承担5000元。

  【点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切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正由于丈夫移情别恋地与人同居事出有因、对婚姻的破坏力并非很大,加之经济拮据等,决定了张艳兰不应漫天要价。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过期作废

  【案例】因为丈夫不仅移情别恋,甚至还公开与她人同居生活达8个月之久,经亲朋好友多方劝解也毫无效果,感到彼此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的古小琴,不得不于2013年3月提起了离婚诉讼。她当时虽然知道自己有权向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也定将支持,但她认为丈夫是一个“穷鬼”,所以没有提出相关诉求。2014年6月,古小琴偶然得知,仅仅一年的时间,丈夫竟然因为购买彩票,摇身一变而成了富翁,已经完全具有对自己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能力,遂单独就此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判令其赔偿10万元。不料,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古小琴的权利确已“过期作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已经就当事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的,必须在诉请离婚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因古小琴未能在诉请离婚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故决定了她失去了该项权利。

  (文中姓名为化名)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