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早年丧偶,独自将一双儿女拉扯成人。一年前,年已67岁的肖某,鉴于自己患有严重高血压和哮喘等疾病,而儿女又不在身边,独自生活非常不易,经邻居介绍,与郑某结婚。由于肖某每天必须支付医疗费用,日常生活只能维持在相对低下的水平。肖某多次要求儿女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用,但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肖某每月有养老金,且已结婚,就得让郑某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律师解答:肖某子女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一方面,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相互兼容。虽然《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与之对应,郑某的确对肖某具有扶养义务,但其中并没有表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可以取代子女的赡养义务。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只要夫妻之间有着扶养义务,子女便无需承担赡养义务的内容。相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不附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只要父母需要赡养,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子女均不得推卸。同样,肖某的子女也不能拿郑某应当承担的扶养义务,作为自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另一方面,父母可以领取养老金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养老金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所得到的一定经济补偿。而赡养只是子女个人的法定义务,与政府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无关。即肖某子女不应将之等同起来,拿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偿,折抵自身所应承担的费用。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