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和以后的生活,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左某和王某结婚十年间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如今面临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还贷的房产如何处理?

  王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协议,支付了首付款,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与左某结婚后,他继续偿还贷款,目前还有25万元的贷款尚未还清。目前,这套房产的价值已非常可观。

  王某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婚后左某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偿还贷款也都用王某的个人收入,所以这套房同左某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财产处理,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由于王某已经明确表态该房产与左某无关,双方显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不成,该房屋产权将会判定归王某所有,25万元未偿还贷款也将作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左某对这套房子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左某婚后一直居家,并没有收入来源,但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偿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根据婚后还贷金额在购房款中所占的比例,左某有权主张该房产增值部分相应比例的利益。

  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公房是不是共同财产?

  左某结婚之初,小两口与丧偶的婆婆共同居住在婆婆承租的单位公房里,后来单位房改,左某、王某夫妻出资1万多元以王某母亲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公房。

  左某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出的钱,虽然是以王某母亲的名义购买,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王某认为,房卡上写的是其母亲的名字,并且该房屋目前已经增值近百倍,无论从法律或者情理上都不能够算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左某、王某夫妇以王某母亲名义购买的这套公房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对该房产只能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所有权。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是王某的母亲,购买房屋的1万余元相当于借款,属于左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左某仅仅可以就这部分钱要求分割。

  事实上,这几年房价大涨,这套房子的价值远不是当初的1万多元,那么,左某有权对房屋的增值部分提出要求吗?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表示,由于借款不是投资款,所以他们无法获得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被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左某也无法主张利息。

  据此,左某只能够分得当初垫付的购房款的一半,也就是5000余元。根据规定,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两年,由于当初左某夫妇出资购买公房时并没有与王某母亲约定还款期限,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要求,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尚未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左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父亲突然病故,留下了一间平房。依照法律规定,王某父亲病故后,针对他的遗产就应该开始法定继承。但中国的传统观念是,只要父母有一方健在,儿女们一般不会提出继承问题。所以王某和他的姐姐均未就父亲的遗产要求过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左某提出离婚,那么,左某如何主张这方面的权利呢?

  律师分析,依照现行法律,对于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即使左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要求,法院也会告知她等到遗产实际分割后,再另行起诉。

  在继承中,首先要划出50%的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母亲所有,对于剩余的50%再由王某的母亲、姐姐及王某本人平均分配。遗产分割完毕后,左某有权对王某继承的部分提出要求。对于左某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王某如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左某对这笔遗产就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该项继承权是王某基于身份关系取得的专属权利,在遗产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王某对遗产只拥有继承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左某对于王超父亲未分割的遗产没有任何权利。

  新婚姻法的三个改变

  为了适应现实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提醒大家,在新婚姻法中,有以下三条特别需要注意:

  两种情况下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起诉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条件等同应照顾女方

  新婚姻法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照顾。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