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今年“五一”节前,某服装专卖店挂出大幅广告标语声称:为加速资金回笼,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路过此店的刘大伯被甩卖广告所吸引,便以399元的价格买了一件六折羽绒服。时隔不到一个月,刘大伯从该店在电视台所做的广告中了解到,他劳动节前购买的同一品牌羽绒服已降至每件180元。为此,他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专卖店依法3倍赔偿其购衣款。消协经过调查核实后,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服装专卖店退还刘大伯购衣款399元,并3倍赔偿其购衣款1197元,合计1596元。
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同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明确列举了18种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本案中,服装店为促销宣扬的“最低价”与事实并不相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故应3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假一赔十”承诺并非戏言
今年春节前,消费者鲍先生到某超市购买白酒两瓶,价款400元,售货员当面保证是正牌产品,否则将“假一赔十”。后来鲍先生在招待朋友时,发现所购白酒系假酒,即向超市要求退货并按其承诺赔偿,但遭到拒绝。鲍先生为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白酒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被告所作出“假一赔十”的所附条件成立,应承担其售货员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鲍先生4000元。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定或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由于鲍先生所购白酒并非售货员所保证的正品,此时“假一赔十”的所附条件即成立。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3倍赔偿的规定,但因为“假一赔十”是商家为了赢得顾客,让顾客确信自己经营的商品是真货、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自愿承担的义务,是商家对顾客作出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在该商店买到了假货,商店愿意承担赔偿10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这种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家必须依此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工伤补偿和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兼得
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农用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所在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补偿。但随后王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刘某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元。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兆利王晓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