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板儿子的婚礼今年4月如期举行。看到自己宴请的宾客基本都准时到场,张老板的喜悦不由自主地洋溢在脸上。
张老板为安排好这场婚宴费了不少心思,最后敲定包括山珍海味在内的24道菜:8个凉菜、16个热菜,其中最后一道热菜是按当地风俗上的带有鸡蛋的一盆汤,通常称为“蛋花汤”,因为是最后一道菜,这道菜表示上菜结束,所以当地人又俗成为“滚蛋汤”。尤其是大型宴席,在有两拨客人的情况下,“滚蛋汤”上来后,客人便会自动离席,为下一拨客人腾出时间和地方。
8个凉菜和6个热菜很快就上来了。第7个热菜上的却是一盆“蛋花汤”。3分钟过去了,7分钟过去了,仍没有其他菜端上桌,许多人因此出现了疑惑的神情。客人有的离席,有的议论。有人把这个情况及时告诉了张老板。张老板一边告诉客人还有菜要上,不要离席,一边找酒店方交涉。酒店值班经理深表歉意,原来是新来的厨师不懂当地规矩,顺手就做了“蛋花汤”。尽管酒店通过广播告知客人这场宴席共有24个菜,但在上第8个热菜时客人已经走了近七成。因为“蛋花汤”上桌后,参加婚宴的不少客人认为菜就是这些了,还认为张老板交际广泛,后面还有更重要的客人赴宴,就赶紧离席了。
本来安排得好好的,没想到却出了这么个事,张老板心里很不爽。虽然事后向参加婚宴的人道了歉,客人也没有流露出责怪的意思,但张老板还是觉得很过意不去。第二天晚上,又专门对新媳妇娘家一方的客人花8000元又摆了3桌,以表示弥补。
两天后,酒店方找到张老板结帐,酒店方主动提出每桌减少100元,35桌减少3500元,已经交了10000元的预付款,每桌是1200元,再交28500元。“这不是钱的问题。”张老板生气地说。双方言语不和,当然也就不能就款项支付问题达成协议。
酒店方为此将张老板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老板支付所欠原告的婚宴酒席费用32000元。张老板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其重复办婚宴的8000元费用,另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这是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张老板与酒店订立的餐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酒店方提供菜品的服务是否构成违约,被告张老板能否因此拒付餐饮费用。酒店方认为,双方在议定菜单时,并没有约定上菜的顺序,酒店提供的菜品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接受了服务就应按合同约定付费。张老板则认为,宴席中最后上“蛋花汤”是本地的风俗,在法律上这是一种交易习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交易习惯确定,这是合同法中的规定。酒店没有按习惯将“蛋花汤”最后上桌,显然违反了当地餐饮的交易习惯,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对上菜顺序进行约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应当按当地上菜的习惯,最后上“蛋花汤”这道菜。酒店方没有按当地上菜的习惯,最后上“蛋花汤”,已经构成违约,其结果致使张老板宴请的客人未得到满意的服务就提前离开宴席,酒店方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婚姻是每一个人的终身大事,酒店方的这一过错显然会导致对张老板及其儿子和儿媳的精神损害,酒店方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酒店方也是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张老板也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在法院多次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了张老板少支付10000元餐饮费的调解协议,应当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比较合情合理的。
周玉文王超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