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
绍兴仲裁委员会日前处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决杨女士偿还6万元借款,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对此,杨女士颇为不解,明明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为何还要自己承担利息?
去年1月17日,杨女士因装修新房急需用钱,向同事小谢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一年后归还。由于是朋友关系,小谢当时未要求杨女士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杨女士未能偿还借款,考虑到两人之间的交情,小谢也没有在意。前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小谢多次向杨女士催讨借款本金和逾期4个多月的利息。杨女士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小谢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小谢根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处理。经审理,仲裁庭支持了小谢的请求。
对此,绍兴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小谢和杨女士未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无息借贷,因此杨女士无需支付借款约定期内的利息。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杨女士在借款到期后仍拖欠不还,故小谢可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