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朴于去年职校毕业后,与现在的这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五四”青年节期间,因为小朴在校时曾担任团干部,上级团组织便找到小朴现在就职的企业,经协商,同意小朴去参加为期3天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但到月底领工资时,小朴却发现自己被扣了3天的工资,于是便找企业领导询问。企业领导的答复是,小朴参加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虽然企业已经同意,但这些活动与企业的生产无关,不属于正常劳动,更没有为企业创造效益,所以要扣除相应的工资。
小朴问律师:经企业同意后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属于正常劳动?是否应当领取工资?
律师指点:可以肯定的是,小朴经企业同意后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是应当领取工资的。而从小朴所咨询的情况来看,这家企业以小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为企业创造效益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2款也指出:“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由此可以看出,这家企业应当立即改正其错误做法,向小朴支付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期间3天的工资报酬。
如果小朴对这件事碍于面子难以继续向企业提出申诉,也可以采用迂回措施,向组织活动的团组织反映一下情况,请他们出面给予协调解决。
程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