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雯兰丈夫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其工作大多为户外作业。半个月前,黄雯兰丈夫在上班时因天气太热导致中暑,虽曾送往医院抢救但仍不幸身亡。为丈夫料理完后事,黄雯兰曾数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在同时上班的11名员工中,只有黄雯兰丈夫一个人中暑,甚至导致死亡,这明显意味着黄雯兰丈夫自身的体质有问题,是造成中暑的根本原因,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也不构成工伤。黄雯兰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指点: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黄雯兰丈夫的死亡当属源于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黄雯兰丈夫在上班期间因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于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天气太热,才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即归根结底是由于外来因素所致。同时,体内热量的过度积蓄导致中暑,不仅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也就是说,黄雯兰丈夫的情形具备“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其次,黄雯兰丈夫的死亡当属工伤。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而在原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再一方面,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也指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本案只要通过相应程序作出属于职业病的诊断,便可以享受到有关工伤的待遇。

  (文中名字为化名)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