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冯某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某个会议,入住会议集体安排的某大酒店。冯某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冯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冯某是在休息时间受的伤,不属于工伤情形。那么,冯某的这一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有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即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具备这两个要件的,均应当认定工伤。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会更大些,因此,只要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行程包括休息场所都可视为工作区域,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即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该答复对照,本案中冯某仅仅是外出的具体原因和工作(活动)内容不同,而性质完全相同。比照外出学习,外出开会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故可以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冯某受公司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冯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律师的分析后,冯某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