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0日,许某要对自己的别墅进行粉刷和油漆,通过熟人介绍,许某将房屋油漆部分交给具有10年油漆工作经历并持有高级油漆工证书的48岁的高天民完成,双方口头达成承包协议:高天民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完成许某房屋的油漆任务,油漆的部位包括二楼的阳台栏杆、楼梯以及两个卫生间等;报酬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承包方要保证在5日内完成;完成的当日许某验收后即支付全部报酬。口头协议达成后,许某即买来油漆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高天民。高天民在4月13日在给二楼的阳台栏杆刷油漆时,不慎从二楼坠落到一楼地面受伤。经医生诊断为:高天民右桡骨远端骨折、左肱骨骨折,住院治疗21天,共计支付医疗费5600余元。高天民要求房主许某赔偿5600元费。许某问,自己把房屋油漆的工作承包给他人,而油漆工在工作中不慎被摔伤,房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析: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作为房主的许某对油漆工高天民的摔伤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因为房主许某与油漆工高天民之间形成的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且在此过程中没有什么过失。
民间一般所说的承包某项工作或者任务,通常是指某项工作或者任务由谁来完成的约定。其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通常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或者是雇佣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指被雇佣一方是在另一方即雇主的管理和支配下进行劳动,雇主一般要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直接对劳动过程本身进行监督以及对劳动本身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等;而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一方的劳动或者工作并不在定作方的管理和支配下进行,定作方进行监督的是最后劳动取得的劳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并按劳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等。由此分析,上述房主许某与油漆工高天民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双方只是约定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油漆的任务,并由许某对油漆的最后结果来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定作人的许某对承揽人的高天民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正当盛年的高天民具有10年的油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油漆工证书,一般人当然可以放心选任的。因而可以认为许某在与高天民形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所以,对高天民的摔伤依法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周玉文
